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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註釋-退社或開除後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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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5條規定: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說明: 民法第五十五條的註釋非常清楚地說明一旦社員離開社團,不論是自願退社還是被開除,對於社團財產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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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5條規定: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說明: 民法第五十五條的註釋非常清楚地說明一旦社員離開社團,不論是自願退社還是被開除,對於社團財產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