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註釋-退社或開除後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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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5條規定: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說明: 社員在離開社團後,無論是自願退社或是被開除社員資格,對於社團之財產,皆喪失該財產之請求權。且其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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