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註釋-法院宣告解散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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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8條規定: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說明: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之聲請宣告解散之,稱為「聲請解散」或「宣告解散」。法人之解散,乃法人發生不能存續之事由,停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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