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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註釋-法院宣告解散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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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條規定: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說明: 民法第五十八條是關於法院宣告社團解散的規定,此條文提供當社團的事務無法依其章程所定進行時,由法院介入並宣告解散的機制。此規定的目的在於解決那些因內部功能失調或達不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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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8條規定: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說明: 民法第五十八條是關於法院宣告社團解散的規定,此條文提供當社團的事務無法依其章程所定進行時,由法院介入並宣告解散的機制。此規定的目的在於解決那些因內部功能失調或達不到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