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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註釋-總會決議之無效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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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6條規定: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說明: 民法第56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社團運作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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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6條規定: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說明: 民法第56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社團運作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