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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註釋-社員自由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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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4條規定: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說明: 社員得隨時主動以一方之意思表示,表示欲脫離社員地位,即所謂「社員退社自由原則」。本條規定係為不過份限制人之自由。但為避免社團之事務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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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4條規定: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說明: 社員得隨時主動以一方之意思表示,表示欲脫離社員地位,即所謂「社員退社自由原則」。本條規定係為不過份限制人之自由。但為避免社團之事務遭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