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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十條規定註釋-社團總會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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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0條規定: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說明: 所謂「社團總會」,其為社團必備的機關,由社員組織,凡屬社員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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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0條規定: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說明: 所謂「社團總會」,其為社團必備的機關,由社員組織,凡屬社員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