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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註釋-委任事務處理權之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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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1條規定: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說明: 謹按處理委任之事務,必須為法律行為,此種依委任處理事務之法律行為,若法律上明定應以文字為之者,如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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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1條規定: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說明: 謹按處理委任之事務,必須為法律行為,此種依委任處理事務之法律行為,若法律上明定應以文字為之者,如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