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三十七條規定註釋-處理事務之專屬性與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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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37條規定: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 民法第537條規定: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說明: 謹按委任之關係,基於信任而來,故委任人因信任受任人之結果,特委任受任人處理自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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