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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律令格式-特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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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3條規定: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說明: 有關建築物於建造過程中,須起造人用印,指起造人有申請行為 查「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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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3條規定: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說明: 有關建築物於建造過程中,須起造人用印,指起造人有申請行為 查「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