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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註釋-特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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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3條規定: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說明: 謹按受任人之受有特別委任者,應使其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本條設此規定,蓋以保護委任人利益也。 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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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3條規定: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說明: 謹按受任人之受有特別委任者,應使其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本條設此規定,蓋以保護委任人利益也。 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