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註釋-複委任之效力(委任人對民法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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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39條規定: 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說明: 謹按受任人所應處理之委任事務,已由第三人承擔代為處理者,此時應使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有直接請求履行關於委任事務之權。若必依順序,使委任人向受任人請求,再由受任人向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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