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註釋-複委任之效力

    瀏覽次數:683

     

    民法第538條規定: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說明: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受任人使第三人處理委任事務,...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