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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註釋-複委任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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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8條規定: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說明: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受任人使第三人處理委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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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8條規定: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說明: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受任人使第三人處理委任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