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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三十六條規定註釋-變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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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6條規定: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說明: 謹按受任人既非為自己之利益處理委任事務,故應以委任人所指示者為主,非實有急迫之情事,並委任人若知其有此情事,於受任人不依其指示,亦允許其變更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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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6條規定: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說明: 謹按受任人既非為自己之利益處理委任事務,故應以委任人所指示者為主,非實有急迫之情事,並委任人若知其有此情事,於受任人不依其指示,亦允許其變更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