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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三十條規定註釋-視為允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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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0條規定: 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 說明: 謹按委任契約之關係,因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其事務而成立,設他方不欲允為處理其事務,自應為積極的拒絕之表示,方為適當。若已有承受委託處理之公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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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30條規定: 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之公然表示者,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 說明: 謹按委任契約之關係,因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其事務而成立,設他方不欲允為處理其事務,自應為積極的拒絕之表示,方為適當。若已有承受委託處理之公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