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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五十五條規定註釋-經理權(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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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55條規定: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說明: 謹按經理人為商號法定之委任代理人,故就其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表商號為原告起訴,或為被告應訴,或其他為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所謂就其所任之事務者,即經理人管理全部事務者,有代表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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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55條規定: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說明: 謹按經理人為商號法定之委任代理人,故就其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表商號為原告起訴,或為被告應訴,或其他為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所謂就其所任之事務者,即經理人管理全部事務者,有代表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