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五十四條律令格式-經理權(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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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54條規定: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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