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五十四條律令格式-經理權(管理行為)

23 Nov, 2013

民法第554條規定: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經理人,除有書面之授權外,對於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關於不動產買賣之限制,於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之商號經理人,不適用之。

 

說明:


瀏覽次數:4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