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11
民法第566條規定: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說明: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