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條律令格式-報酬及報酬額

05 Dec, 2013

民法第566條規定: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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