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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律令格式-旅遊營業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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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4-1條規定: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說明: 所謂「營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與商業同其意義 按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規定:「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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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4-1條規定: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說明: 所謂「營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與商業同其意義 按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規定:「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