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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四律令格式-民法第三人參加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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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4-4條規定: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說明: 所稱之「正當理由」 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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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4-4條規定: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說明: 所稱之「正當理由」 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