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註釋-處理委任事務請求權讓與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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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43條規定: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七十三條理由謂委任關係,既為專屬之法律關係,故委任人非得受任人允諾,不得將以請求處理事務為標的權利,讓與他人。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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