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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規定註釋-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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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49條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七十六條理由謂委任根據信用,信用既失,自不能強其繼續委任。故各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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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49條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七十六條理由謂委任根據信用,信用既失,自不能強其繼續委任。故各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