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註釋-請求報酬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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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48條規定: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說明: 謹按受任人應受報酬之時期,契約有訂定者,自應從其所定。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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