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五百四十條規定註釋-受任人之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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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540條規定: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說明: 謹按受任人既受委任人之委任,處理某項事務,則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隨時報告於委任人,其於委任關係終止時,亦應將其所處理事務之始末情形,詳細報告於委任人,此皆委任性質上當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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