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註釋-傳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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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9條規定: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說明: 民法第89條針對表意人在意思表示的傳達過程中,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錯誤導致意思表示不符真意的情況,賦予表意人撤銷該意思表示的權利。此條文旨在保護表意人免受傳達錯誤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維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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