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註釋-傳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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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9條規定: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八十二條理由謂表意人因使用人、電報局、及其他傳達機關,而表示其意思時,因而傳達不實,致其所為之意思表示錯誤者,此與表意人自己陷於錯誤 者無異。故得依前條規定撤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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