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註釋-傳達錯誤

12 Apr, 2009

民法第89條規定: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說明:

民法第89條針對表意人在意思表示的傳達過程中,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錯誤導致意思表示不符真意的情況,賦予表意人撤銷該意思表示的權利。此條文旨在保護表意人免受傳達錯誤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維持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查民律草案第一百八十二條理由謂表意人因使用人、電報局、及其他傳達機關,而表示其意思時,因而傳達不實,致其所為之意思表示錯誤者,此與表意人自己陷於錯誤者無異。故得依前條規定撤銷之。

 

日常生活中,不免需要透過他人或者其他機關,來代為轉達我們必須要傳達的事情,此類轉達我們意思表示之人,稱之為傳達使者或者傳達機關,傳達使者與傳達機關所發出的意思表示,即係本人所發出的意思表示。但有時候傳達使者或機關會發生將我們意思表示原意傳達錯誤的情形,此時即可依民法89條撤銷該傳達錯誤之意思表示。

 

關於「使者」,我國民法除第89條之外,並無相關規定。該條中所謂「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即為學理上所稱之「使者」。一般認為,「使者」係指單純傳達本人意思表示之表示機關,其本身並不參與意思表示的形成。亦即本人決定其意思表示之後,僅囑託使者代將該意思表示傳達予法律行為之相對人而已。

 

民法第89條透過賦予表意人撤銷因傳達錯誤所產生的意思表示的權利,強調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這一規定既保護表意人的真實意圖,避免因傳達過程中的疏失而受到不利影響;同時也考量交易安全,避免撤銷權的濫用。

 

通過這一條文,法律在保護表意人意願的同時,亦要求表意人在選擇傳達方式時需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以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爭議。這一平衡有助於維持契約自由和交易穩定,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傳達錯誤的定義

 

民法第89條規定為表意人提供在其意思表示被傳達不實的情況下撤銷法律行為的權利,保障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正確性。這一規定確保意思表示的清晰與準確,防止因傳達錯誤導致的法律後果。

 

傳達錯誤是指表意人委託他人(如信使、代理人)或機關(如郵政、電信機構)代為傳達意思表示時,因傳達過程中的疏失、誤解或技術故障,導致意思表示的內容與表意人的原意不符。例如,一封委託書經郵遞時因字跡不清而被錯誤解讀,或一個電話指示在傳達過程中被曲解。

 

當一個人的意思表示因傳達人(例如信使)或傳達機關(如郵政機構、電信公司)的錯誤傳達而變得不正確時,這種意思表示可以被撤銷。這種情形認為,因傳達的失誤而產生的錯誤與直接由表意人自身錯誤所造成的無異。

 

傳達錯誤的範圍

 

傳達錯誤包括技術性錯誤(如電報內容遺漏、傳真文件字跡模糊)、人為錯誤(如傳達人誤解指示內容)以及溝通錯誤(如語言翻譯失誤)。這些錯誤皆可構成撤銷的理由,但表意人需證明錯誤的存在及其影響,並且非由自身過失引起。因技術故障、人為疏失或其他傳達過程中的問題導致的信息扭曲。例如,如果一份文書在傳真時部分內容未能傳出或電話中的話語被誤解,都可能導致法律行為的撤銷。

 

錯誤的撤銷權

 

當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因傳達錯誤而不實時,表意人得依據民法第88條之規定進行撤銷。這意味著,只要表意人能證明其意思表示的錯誤來自於傳達過程,且該錯誤非因表意人自身的過失造成,即可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基於傳達過程中的錯誤對交易的影響具有決定性。此外,錯誤的傳達不得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表意人應在知悉傳達錯誤後,於合理期間內行使撤銷權。若表意人長期延遲行使撤銷權,可能被視為默示承認該意思表示,喪失撤銷的權利。

 

類推適用第88條的規定: 第89條的撤銷權依照第88條錯誤撤銷的標準來判斷。因此,表意人在行使撤銷權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錯誤非因表意人自己的過失。

錯誤對意思表示的內容具有決定性影響,即若表意人知悉錯誤之內容,便不會做出該意思表示。

 

在民法中,「傳達人」或「傳達機關」通常被視為「使者」,而非代理人。代理人具有自行形成意思表示的權利,而使者僅負責傳達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因此,若傳達人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傳達錯誤,則可適用第89條進行撤銷,因其錯誤屬於表意人可控制範圍內的疏失。

 

傳達錯誤與過失責任: 

表意人在選擇傳達人或傳達機關時,應盡合理注意義務。如果表意人選擇不可靠的傳達人或機構而導致錯誤,則可能被視為自身的過失,無法主張撤銷權。例如,表意人委託一位不熟悉法律文件的朋友代為傳達重要的合同細節,最終因傳達錯誤而簽訂不利的合同,此情況下,表意人或將難以主張撤銷。

 

傳達錯誤與相對人信賴保護: 

若相對人基於傳達錯誤的意思表示,且相對人為善意並已付出對價,表意人在行使撤銷權時,應考慮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實務上,表意人可能需負擔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賠償責任,以維持交易的公平與穩定。

 

傳達錯誤的證明責任: 

表意人需負擔證明傳達錯誤的責任,包括證明其原始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傳達結果之間的差異。這在實務上可能涉及書面文件、錄音證據或證人證詞,表意人應準備充分的證據以支持其撤銷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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