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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條規定註釋-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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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條規定: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說明: 依民法第5條規定,自然人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固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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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條規定: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說明: 依民法第5條規定,自然人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固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