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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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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77-1條規定: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說明: 土地與建築物固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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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77-1條規定: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說明: 土地與建築物固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