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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三規定註釋-同一債權於數不動產抵押權者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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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75-3條規定: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說明: 共同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請求就二以上(包括全部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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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75-3條規定: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說明: 共同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請求就二以上(包括全部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