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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律令格式-地上權之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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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8條規定: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說明: 當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且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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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8條規定: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說明: 當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且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