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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規定註釋-地役權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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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1條規定: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說明: 民法第851條規定之地役權,現稱為「不動產役權」,其目的是以一不動產(供役不動產)提供便利於另一不動產(需役不動產),例如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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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1條規定: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說明: 民法第851條規定之地役權,現稱為「不動產役權」,其目的是以一不動產(供役不動產)提供便利於另一不動產(需役不動產),例如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