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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規定註釋-地役權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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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1條規定: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理由謂地役權者,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物權也。其受便宜之地謂之需役地,其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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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1條規定: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理由謂地役權者,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物權也。其受便宜之地謂之需役地,其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