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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五十七條規定註釋-地役權之不可分性(供役地分割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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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7條規定: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說明: 民法第857條透過明文規定地役權在供役地分割時的效力,確保地役權的存續性及合理性,平衡供役地與需役地所有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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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7條規定: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說明: 民法第857條透過明文規定地役權在供役地分割時的效力,確保地役權的存續性及合理性,平衡供役地與需役地所有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