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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五十七條規定註釋-地役權之不可分性(供役地分割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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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7條規定: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理由謂地役權者,為需役地之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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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7條規定: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理由謂地役權者,為需役地之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