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五十三條規定註釋-地役權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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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53條規定: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說明: 民法第853條確立地役權的從屬性,反映法律對物權穩定性和交易安全的重視。此規定有效避免地役權與需役地分離後可能產生的法律衝突,也保障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持不動產使用的和諧與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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