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三規定註釋-不動產役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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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59-3條規定: 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 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   說明: 第859-3條的規定,有助於提高土地使用的彈性與效益,並藉由清楚的法律框架,避免使用權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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