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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註釋-準用不動產役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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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9-2條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 說明: 本條的規定明確不動產役權的法律適用範圍,使其享有與地上權相似的法律保障,並透過準用相關條文,為不動產役權人與供役不動產所有人間的利益平衡提供法律依據,有助於促進不動產的合理利用與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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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9-2條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 說明: 本條的規定明確不動產役權的法律適用範圍,使其享有與地上權相似的法律保障,並透過準用相關條文,為不動產役權人與供役不動產所有人間的利益平衡提供法律依據,有助於促進不動產的合理利用與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