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註釋-準用不動產役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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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59-5條規定: 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於前二條準用之。   說明: 民法第859-5條的設立,主要是為確保在特殊情形下設定的不動產役權,例如基於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設定的不動產役權,以及自己不動產役權,能夠享有一般不動產役權的法律效力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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