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註釋-準用不動產役權之規定
09 May, 2015
民法第859-5條規定:
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於前二條準用之。
說明:
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為該不動產設定之不動產役權,以及自己不動產役權,除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人及設定客體與一般不動產役權有異者外,於性質不相牴觸之情形下,仍得準用一般不動產役權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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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於前二條準用之。
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為該不動產設定之不動產役權,以及自己不動產役權,除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人及設定客體與一般不動產役權有異者外,於性質不相牴觸之情形下,仍得準用一般不動產役權之規定,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