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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五十五條之一規定註釋-不動產役權處所或方法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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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5-1條規定: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說明: 本條設計目的在於解決設定不動產役權時,因後續情況變遷,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可能不再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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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5-1條規定: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說明: 本條設計目的在於解決設定不動產役權時,因後續情況變遷,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可能不再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