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7
民法第856條規定: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說明: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