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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五十六條規定註釋-地役權之不可分性(需役地分割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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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6條規定: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說明: 民法第856條強調地役權的不可分性,即便需役地分割後,地役權依然存續於各分割部分。但若地役權性質上僅涉及需役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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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6條規定: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說明: 民法第856條強調地役權的不可分性,即便需役地分割後,地役權依然存續於各分割部分。但若地役權性質上僅涉及需役地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