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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五十四條規定註釋-地役權人之必要行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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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4條規定: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說明: 民法第854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得為必要的附隨行為,以確保役權的有效實現。例如,汲水役權人在需取水時,得於供役地上通行,或自行負擔費用修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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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4條規定: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說明: 民法第854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得為必要的附隨行為,以確保役權的有效實現。例如,汲水役權人在需取水時,得於供役地上通行,或自行負擔費用修築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