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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五十四條規定註釋-地役權人之必要行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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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4條規定: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零七條理由謂地役權人得為行使其權利所必要之事項,例如汲水地役權人,得因汲水而通行供役地,或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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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4條規定: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零七條理由謂地役權人得為行使其權利所必要之事項,例如汲水地役權人,得因汲水而通行供役地,或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