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律令格式-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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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81-4條規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 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說明: 訂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非經抵押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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