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11
民法第884條規定: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說明: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