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六十三條規定註釋-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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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63條規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說明: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也是抵押權效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第863條,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從抵押物分離、並可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若抵押人無收取權,則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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