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八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註釋-抵押權效力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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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62-1條規定: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說明: 民法第862-1條新增規定,明確抵押權效力延及的範圍,特別是針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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