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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抵押權之不可分性(抵押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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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68條規定: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理由謂抵押權人,於其標的物存在時為限,就全部債權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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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68條規定: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理由謂抵押權人,於其標的物存在時為限,就全部債權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