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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六十四條規定註釋-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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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64條規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理由謂抵押權當行使其權利時,對於得由抵押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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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64條規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理由謂抵押權當行使其權利時,對於得由抵押物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