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六十四條規定註釋-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法定孳息)
15 May, 2015
民法第864條規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理由謂抵押權當行使其權利時,對於得由抵押物收取之法定慈息有效力,亦所以鞏固抵押權之信用,此本條所由設也。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之利益,亦應保護,故復設但書之規定。
民法第864條所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此係指抵押權人就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利而言,非指抵押權人就該法定孳息當然有收取權(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877號判決要旨)。
瀏覽次數: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