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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十七條律令格式-共有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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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7條規定: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說明: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若尚未登記或有爭執者,為求登記權利內容之詳實,仍應依不動產物權登記程序法所設之登記程序為之 民法第七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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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7條規定: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說明: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若尚未登記或有爭執者,為求登記權利內容之詳實,仍應依不動產物權登記程序法所設之登記程序為之 民法第七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