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十七條律令格式-共有之意義

07 Mar, 2015

民法第817條規定: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說明: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若尚未登記或有爭執者,為求登記權利內容之詳實,仍應依不動產物權登記程序法所設之登記程序為之

 

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關於共用部分及其應有部分雖設有推定之實體法原則規定,但為確保登記內容正確真實,關於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與測量程序之不動產物權登記程序法,就其登記程序自非不得為較具體之技術性規範。易言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若尚未登記或有爭執者,區分所有人之權利固受民法上開規定之保障,然若辦理登記時,為求登記權利內容之詳實,則仍應依不動產物權登記程序法所設之登記程序為之。

(釋字第600號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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